成都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1、基金构成: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设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互不挤占。

2、待遇支付起始时间:
  初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中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或欠费

3、身份识别:
  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卡进行身份核实, 确保人证相符,将参保病人的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归入病例档案中。

4、就诊记录:
  票据、费用清单、处方、住院医嘱、化验检查结果、治疗单记录、病程记录 做到七吻合

5、知情同意:
  实行住院费用每日清单制,费用清单应有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6、处方管理:
  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7、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8、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统筹基金为参保人员支付下列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符合本办法规定报销范围内的费用:
  (一)住院医疗费用。
  (二)因患特殊疾病需长期进行门诊治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因病丧失全部或部分行动能力,在定点医疗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住院期间因所在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发生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手术费用。
  (六)入院前3日内的阳性特殊检查费用。
  (七)因工作、居住等原因在异地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9、不予支付情形
  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二)工伤(职业病)、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造成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自伤、自残、醉酒、戒毒、性传播疾病(不含艾滋病)等进行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及因不孕不育等进行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第三方责任等引发的非疾病医疗费用;
  (八)在港澳台地区和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肇事方逃逸或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相关证明,且没有获得相关赔偿或补偿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四川肛肠医院医保办

2014年12月8日